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受審,被指控在任通州公安分局局長、交管局局長期間,為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劉長青、總經理劉長江,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文貴、中國油畫協(xié)會副主席董棟華等人在辦“京A”車牌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共 計價值2390余萬元(5月25日《新京報》)。
此前,宋建國的一名秘書、兩名司機以及相關的車管所原副所長、車管所京朝分所警長等5人,均因交易“京A”車牌受賄獲刑。隨著開庭審判,宋建國等6人的政 商交易犯罪問題一一曝光,他們?yōu)E用職權違規(guī)發(fā)放車牌的內幕逐漸浮出水面。這6人只是交管系統(tǒng)的一小撮,但確屬害群之馬,嚴重敗壞了交管部門形象,他們必將 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沉重代價。不過,此系列案件也讓公眾大開眼界,一些商家、藝術圈各色人等通過行賄手段進行利益輸送獲得北京車牌,等待他們的將是 法律的懲處。
犯罪行為有司法機關處理,那么違法交易流出的車牌該如何處理?獲得車牌的違法者還能否繼續(xù)使用這些車牌?這是公眾關心的問題。
汽車上牌屬于行政審批,在法律上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 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二款規(guī)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 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這表明,無論哪種情形,交管部門都應當主動撤銷流出的車牌。
行政許可法第70條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 銷的。依此,交管部門在撤銷流出的車牌后還必須注銷車牌!讓通過行賄手段獲得車牌的違法者,不能再享有違法行為帶來的利益,更不能再享有車牌使用權。
其實,在車牌系列行受賄案件中,流出的車牌屬于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對涉案財物,刑法有明確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盡管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判決沒收車牌,但我們更希望看到,主管部門能夠依法依職權撤銷車牌,讓公眾看到交管部 門主動糾錯的積極行為。
自北京2010年底實施搖號購車政策以來,搖號中簽率一再創(chuàng)新低,上個月的中簽率甚至達172:1。在北京買車,很多人“望眼欲穿”。然而,在宋建國等人的車牌交易中,一副副車牌變成數萬元乃至數十萬元金錢,流出的則是多達幾十副車牌。如果不及時加以注銷,對社會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