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南昌7月5日電(記者賴星)因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為他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以及虛增工程量等方面謀利,原新余市人大副巡視員李逢春近日被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
法院查明,2007年2月至2011年,李逢春在擔任新余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市總工會主席、新余市文化藝術中心建設工程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黎某芽、敖某峰、桂某清等10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94.1萬元。
辦案人員介紹,李逢春將收受的上述錢款中的大部分交給其情婦李某保管,并將這些錢用于李某購車、購房、撫養(yǎng)小孩以及日常生活開支等。2012 年,新余市派出審計小組對工程財務進行審計,并派工作組進駐市總工會進行調(diào)查,李逢春遂先后將俞某新、王某軍、黃某、劉某所送錢款全部退還,并退還桂某清 60萬元。案發(fā)后,李逢春及其妻子彭某華退繳贓款221.84萬元。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李逢春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積極退贓并繳納罰沒款,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逢春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5萬元。宣判后,李逢春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