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被遣返回國,檢察機關依法對其宣布逮捕并交付執(zhí)行。李華波案件是中新雙方依據《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北京反腐敗宣言》 開展追逃追贓合作的成功案例。該案是集追逃、追贓、異地追訴于一體、成功進行國際執(zhí)法合作的典型案例,開創(chuàng)了運用新刑訴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涉案贓款的 先例,具有鮮明的示范效應和震懾作用。李華波案的相關辦案經驗,完全可以成為今后追逃追贓工作復制的經驗范本。
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是典型的“小官巨貪”。在4年時間里,李華波伙同他人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9400萬元,并將個人 分得的約7200萬元贓款中的2900余萬元轉移至新加坡。2011年1月,李華波潛逃至新加坡,經過4年多持續(xù)不斷的追逃,終于被遣返回國。
李華波案是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中首個成功的國際執(zhí)法合作案件。李華波案發(fā)生后,中央反腐敗協(xié)調小組高度重視,組織檢察、外交、 公安等部門啟動了追逃追贓工作,多部門組成工作組先后8次赴新加坡進行磋商。中新兩國在沒有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司法執(zhí)法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 法協(xié)助請求,提供有力證據,由新方凍結了李華波涉案資產,對李華波實行了逮捕、起訴,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判處其15個月有期徒刑,并在李華波服完 三分之二刑期當天將其遣返回國。李華波被遣返回國是“天網”行動開展以來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取得的重要成果。
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再次證明,“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絕不是一句空話,貪贓枉法者,雖遠必追。我們要一鼓作氣,乘勝追擊, 繼續(xù)加強與有關國家的司法執(zhí)法合作,不斷拓展與各國的刑事司法合作關系,加強國內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統(tǒng)籌國內外資源,實現(xiàn)資源共享,形成打擊違法犯罪的 法治合力,堅決把外逃腐敗分子追回來繩之以法。
李華波案也是我國司法機關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第一起案例,成為我國修訂刑事訴訟法之后“海外追贓第一案”。修訂后的刑訴 法增設了特別程序,其中就包括: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經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請,今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 人民法院對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案作出一審裁定,認為李華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將巨額公款轉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貪污犯罪,其逃匿 新加坡后被通緝,一年后未能到案?,F(xiàn)有證據證明,李華波將其所貪污公款中的人民幣2953.355萬元轉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華波夫婦名下的 財產以及李華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資計劃”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
海外追逃要高度重視靈活運用引渡、遣返、異地追訴、勸返等方式。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但前提是必須與我國有引渡條約;遣返通常是以違反移 民法規(guī)為由,將犯罪嫌疑人作為非法移民遣返回國;勸返是一種相對高效的手段,可以將主動權握在我們自己的手里。異地追訴是引渡的另一種替代手段,由中國主 管機關向在逃犯罪嫌疑人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此人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異地追訴并不是 海外追逃追贓的終結,之后同樣面臨遣返、返贓等法律問題需要解決。在中新兩國尚未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權構成將李華波遣返回國的法律障 礙。為化解這一難題,我國檢察機關通過支持新加坡對李華波洗錢行為的刑事調查和追訴,使得李逍遙法外的幻想破滅。異地追訴也導致李華波在新加坡永久居留權 喪失,創(chuàng)造了將其作為非法移民遣返回國的法律條件。
“追逃”和“追贓”應當并重?!白汾E”往往是追逃的突破口,有望為追逃創(chuàng)造有利的條件。贓款贓物是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經濟基礎。如果能夠及時 追回贓款,摧毀貪官在境外生存的經濟基礎,可以有效地打壓其生存的空間,迫使其自愿回國自首,或最終被強制遣送回國。追贓要說服教育和國際合作雙管齊下。 司法實踐中,說服教育本人主動將資產轉回,目前依然是追贓的主渠道。而實際上,老老實實聽話將贓款完整轉回的能有幾人?建立和完善資產追回的國際反腐敗合 作機制,才是境外追贓的長效之舉。
作為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一個成功案例,建議有關部門及時總結推廣李華波案的相關經驗,以便為今后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效的借鑒,成為可復制的經驗范本。